九州大律认为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劳动仲裁机构主要聚焦于解决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劳动报酬的争议等。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问题,它本质上是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监管的事务,这一职责被明确划归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因此,该类问题并不在劳动仲裁的审理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然而,社保补缴争议并不直接涉及上述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面对社保补缴的议题,劳动者应当积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由该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若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社保补缴事宜产生分歧与争议,他们还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的法律途径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公正裁决。
九州大律在线律师:


九州大律认为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劳动仲裁机构主要聚焦于解决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以及劳动报酬的争议等。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问题,它本质上是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监管的事务,这一职责被明确划归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因此,该类问题并不在劳动仲裁的审理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然而,社保补缴争议并不直接涉及上述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因此,面对社保补缴的议题,劳动者应当积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由该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若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社保补缴事宜产生分歧与争议,他们还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的法律途径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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